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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目的
- 透过以市场导向为主的方式,及直接为残疾人士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改善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
- 透过拨款资助作为起动基金,以协助非政府机构开设小型企业╱业务,确保残疾人士可在一个经细心安排而且气氛融洽的工作环境中真正就业。
主导原则
- 每项业务应尽可能雇用更多残疾人士,残疾人士在每项业务中所占比例不应少于该业务受薪雇员总数的50%。
- 雇主与雇员之间应存在正式的雇佣关系,例如雇员应享有《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等法例所界定的一般雇佣福利。
申请资格
- 凡真正属慈善团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获授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业务活动的非政府机构
-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具有获豁免缴税的地位
- 现非接受社署津助的申请机构须在递交申请前最少有两年积极投入福利和慈善活动,并在递交申请时提供文件。
资助形式
- 以非经常性拨款形式向受助机构提供资助。
- 帮助他们支付必要的开业费用(包括购买器材及支付装修工程费用等的开支)及/或应付首三年的营运亏损。
- 评核委员会参考申请机构提供的预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后,决定资助的金额。
- 每项申请最高可获300万元拨款。